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2022年1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于2022年1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次會議主席團
2022年1月2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六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九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十章 公布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條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第五條
?。ㄒ唬┨岢鰰h議程草案;
?。ǘ┨岢鲋飨瘓F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ㄈQ定列席會議人員方案;
?。ㄋ模┰谑∪嗣翊泶髸Q屆時,根據(jù)需要,提出下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ㄎ澹┞犎『蛯徸h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犎『蛯徸h會議安排意見的報告;
?。ㄆ撸徸h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ò耍徸h上一次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ň牛徸h上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其他事項。
第六條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征求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稿的意見,并在會議舉行前將工作報告印發(fā)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guī)草案及說明、有關資料印發(fā)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
第八條
第九條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
(一)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表決會議議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根據(jù)需要,表決省人民代表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四)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五條
(一)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及委員會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ㄈ┙M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ㄋ模┞犎『蛯徸h關于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表決;
?。ㄎ澹┮婪ㄌ岢龀瘴瘑T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鞒謺h選舉和表決,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七)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發(fā)布公告;
(十)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泵貢L的人選;
?。ǘh日程;
?。ㄈh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ㄋ模┢渌枰芍飨瘓F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一)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jù)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ㄋ模┚椭卮蟮膶iT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ㄎ澹Q定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常務委員會決定,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列人員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省級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
(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港澳地區(qū)閩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市長,平潭綜合實驗區(qū)人大工委主任、管委會主任;
?。ㄋ模┛h(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五)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瘴瘑T會決定邀請列席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會議舉行情況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秘書處根據(jù)需要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或者記者會。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二十五條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zhí)岚溉肆邢瘯h,發(fā)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應當派熟悉情況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條
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提請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jīng)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專門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經(jīng)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各項決議草案,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jù)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p>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六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推薦。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人選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當場宣布。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按程序報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決定代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罷免由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shù)綍?,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和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nèi)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七條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代表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十章 公布
第六十五條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六十七條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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